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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重点条文摘录)
文章字数:9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编1242条,系统整合了原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单行法律,以下为各编核心重点条款摘录:
   一、总则编核心条款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
  (二)核心制度与主体责任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本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碳排放纳入环评体系,实现污染减排与碳减排协同管控。
  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条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实现“一证式”全周期管理。
  (三)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污染防治编核心条款
  本编为法典体量最大的部分,覆盖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等全要素污染防治,核心条款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
  第一百八十九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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