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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计价法,但这恰恰可能偏离合同本质。法院应在委托鉴定前,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及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对关键事实(如变更、违约、施工方案等)的举证责任,尽可能为鉴定构建相对完整的事实拼图。
  2、鉴定委托事项的精准界定
  法院在出具鉴定委托书时,不应仅简单表述为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应结合案情,明确指示鉴定机构:1、需在鉴定中考虑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及风险包干特性;2、如采用比例法,应说明比例确定的方法及考虑因素(如成本利润分布);3、是否需要对发包人违约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成本增加或效率损失进行专业评估(即使最终是否支持由法院裁判)。模糊的委托事项是导致鉴定意见脱离案件核心争议的常见原因。
  3、计价方式选择:在合同约定与客观公允之间寻求平衡
  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与技术交织点。完全抛弃合同约定按定额结算,将动摇固定总价合同的制度根基;而僵化地按图纸工程量比例折算,又可能造成结果不公。最高法院在(2015)民一终字某判决中阐述的裁判思路具有指导意义:“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而言,可遵循以下阶梯式分析路径:
  (1)首选约定优先:审查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是否已就结算达成新协议(如本案《解除协议》)。只要该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作为结算的根本依据。
  (2)次选比例折算,但需修正:若无解除协议,可参照《四川省高院解答》等指导意见按比例折算,但比例系数的确定不应仅限于图纸工程量。应引入“价值比例”或“成本比例”概念,通过对已完工程部分与整体工程的成本构成、利润分布进行专业分析,或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已完部分在合同总价中的合理价值占比。
  (3)慎用定额计价:仅在合同约定完全无法参照(如图纸差异巨大),且按比例折算明显不公(如承包人仅完成利润极低的前期工程)时,方可考虑以定额计算的成本为基础,同时结合行业惯例、风险承担情况、当事人过错,酌情给予承包人一定的合理利润或损失补偿,以接近合同履行下可能达到的公平状态。
  结语
  工程项目固定总价合同的中途解约价款认定,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硬骨头。这要求鉴定人员不仅精通造价技术,更需具备合同法律思维;要求审理法官和企业法务不仅尊重专业意见,更要驾驭专业意见,将其置于具体的合同语境与法律原则下进行审视。解决问题的钥匙在于深刻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的商业本质,其不单纯是价格的固定,更是风险、责任、预期利益的综合打包。因此,相关争议的解决,必须超越简单的算量计价层面,进行一场融合了契约精神、公平原则、过错考量与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裁决。作为建筑企业而言,应在合同管理中强化过程资料的收集与固化,在发生争议时理性选择维权策略,慎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积极参与鉴定过程,引导鉴定思路朝着符合合同本意的方向进行,方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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