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争端解决机制 之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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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图3)
(图4) FIDIC合同条件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端解决给出包括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决定、友好协商解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等一系列解决路径,现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相关知识分享如下: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职能
国际商会一直站在通过预防和解决争议支持全球贸易和投资的最前沿。国际商会总部位于巴黎,在纽约、圣保罗、香港、新加坡和阿布扎比设有区域办事处。国际商会争议解决业务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与之配套的规则为仲裁规则(arbitrationrules);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中心(ADR)调解,与之配套的规则为调解规则(mediationrules)。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23年成立,《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章程》记载于《国际商会仲裁规则》附件一。仲裁院是唯一经授权对仲裁规则项下仲裁活动实施管理的机构,包括对按照仲裁规则所作出的裁决进行核阅、批准。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它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管理仲裁庭对争议的解决;其职能是保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实施。
仲裁程序可以在任何国家、任何语言、任何法律下由来自任何国家的仲裁员进行。
二、国际商会仲裁程序流程介绍
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其中特别程序包含速裁程序、紧急仲裁程序、核阅程序。
(一)普通程序(图1)
(二)速裁程序(图2)
(三)紧急仲裁程序(图3)
(四)核阅程序(图4)
三、国际商会争议解决示范条款
(一)约定“凡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依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终局裁决”。依据ICC规则,结合案件的复杂性,持续时间,成本因素等来确定一名还是三名仲裁员。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员人数,仲裁庭一般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争议的复杂程度或利害关系需要任命三名仲裁员。不考虑可能导致组成三人仲裁庭的其他有关情况,通常而言,若争议金额低于1,000万美元,仲裁庭将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若争议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仲裁庭将任命三名仲裁员。
(二)当事人可依据合同及相关文件使用的语言来确定“仲裁语言”,不建议使用多语言仲裁。ICC仲裁规则第20条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三)约定仲裁地,仲裁地:“仲裁地点为[市、国]。仲裁地必须是一个城市,结合所在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是否对仲裁友好、是否中立来确定。注意区分,仲裁地和仲裁审理的地点是不同的。参照ICC规则第18条:“1.仲裁地由仲裁院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2.经与各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3.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
(四)约定法律适用,例如在仲裁协议中载明“本协议受[选定的法律或规则]管辖,且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依据[选定的法律或规则]解决。”此处“选定的法律或规则”为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参照ICC规则第21条“1.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仲裁庭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将决定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2.仲裁庭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有)的规定以及任何有关的贸易惯例。3.只有当事人同意授权仲裁庭担当友好调解人或以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时,仲裁庭才有此权力。” (李佳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