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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完善股权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加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灵活设置公司组织机构: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这一规定为小型公司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组织架构选择,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简化公司设立程序:新《公司法》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创业环境。例如,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简化了登记手续,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责任主体,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例如,规定了公司解散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只是新《公司法》部分关键法条的解析,希望通过对这些法条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李妍整理)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董事会发现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完善股权转让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加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和谐稳定发展。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灵活设置公司组织机构: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这一规定为小型公司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组织架构选择,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四、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简化公司设立程序:新《公司法》进一步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创业环境。例如,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简化了登记手续,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责任主体,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例如,规定了公司解散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法履行清算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只是新《公司法》部分关键法条的解析,希望通过对这些法条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商业活动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李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