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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键法条解析
文章字数:925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一些关键法条的解析:
   一、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出资到位: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新规定的期限以内。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信息公示义务:公司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注册资本登记的监督管理:设置最长五年认缴期限的同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对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股东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管理人员处以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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