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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字数:1047
多风险。公司可能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股东可能通过滥用股东权利,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损害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此外,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如合并、分立、减资等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影响。
  4.2新《公司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规定
  新《公司法》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使债权人在面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时,能够获得更有效的救济;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包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实缴制、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和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使公司资本更加充实,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案例分析
  5.1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乙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0%。乙认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财务不透明的情况,怀疑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于是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凭证和股东名册的请求,并要求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查阅。公司以会计凭证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了乙的请求。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和股东名册的权利,且股东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查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查阅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股东知情权,判决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供乙查阅。
  5.2公司人格否认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由自然人甲控制。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大量负债,为逃避债务,甲将A公司的主要资产转移至B公司。债权人C在A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将A公司和B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判决A公司和B公司对C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结论
  新《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修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强化股东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秩序。公司股东、董监高以及相关从业者应当准确把握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化,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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