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2150
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均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这一规定使得股东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助于股东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也对公司管理层形成了更有效的监督。例如,在实践中,股东可能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发现公司管理层存在违规支出或利益输送等问题,从而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2.2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89条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这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在以往的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纵公司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而现在,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中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避免继续遭受损失。
2.2.3完善决议撤销权
在决议撤销权方面,新《公司法》第26条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确定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及起算时间点。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损害股东利益。如果股东因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而对决议不知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使决议归于无效。
2.2.4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新《公司法》第189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使得股东能够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股东义务与责任的具体规定及新变化
3.1股东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概述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根据出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东的主要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出资义务及责任、依法分配利润、依法减资等。股东违反这些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2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重要调整
3.2.1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述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些股东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将资产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现在,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要求所有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3.2.2完善公司出资制度
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和第9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改为实缴制。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无明确限制的状况,有助于防止股东长期认缴而不出资,导致公司资本虚化的问题,使公司资本更加充实,增强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在公司书面催缴后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一制度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促使股东按时足额出资,维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制度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能够使债权人及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增加公司的偿债资金,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新《公司法》第88条新增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认缴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足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瑕疵股权转让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了因股权转让而导致出资义务无人承担的情况,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252条和第253条新增公司出资不实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出资不实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措施与作用
4.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着诸
2.2.2完善股权回购请求权
新《公司法》第89条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规定。这为中小股东对抗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在以往的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地位操纵公司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而现在,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中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避免继续遭受损失。
2.2.3完善决议撤销权
在决议撤销权方面,新《公司法》第26条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确定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及起算时间点。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损害股东利益。如果股东因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而对决议不知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使决议归于无效。
2.2.4扩大股东代表诉讼范围
新《公司法》第189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扩充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符合一定持股条件(连续180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公司利益。这一规定加强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使得股东能够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股东义务与责任的具体规定及新变化
3.1股东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概述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根据出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股东的主要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责任承担、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出资义务及责任、依法分配利润、依法减资等。股东违反这些义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2新《公司法》在股东义务和责任方面的重要调整
3.2.1新增横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述所有关联公司均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些股东通过设立多个关联公司,将资产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现在,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要求所有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3.2.2完善公司出资制度
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和第9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改为实缴制。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无明确限制的状况,有助于防止股东长期认缴而不出资,导致公司资本虚化的问题,使公司资本更加充实,增强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52条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在公司书面催缴后于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一制度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促使股东按时足额出资,维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54条新增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制度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能够使债权人及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增加公司的偿债资金,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新《公司法》第88条新增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认缴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足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瑕疵股权转让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了因股权转让而导致出资义务无人承担的情况,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第252条和第253条新增公司出资不实情况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有关部门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出资不实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规范股东的出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措施与作用
4.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人面临着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