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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东权利义务解析:
兼论债权人的保护
文章字数:998
  李妍
  【摘要】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改动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后的公司法条文从原来的218条增加到266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条文126条。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旨在对新《公司法》中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司股东、董监高以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权利;股东义务;债权人保护
  1引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运行和发展离不开股东的参与和支持。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新《公司法》的修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助于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深入研究新《公司法》下股东权利义务的变化,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与新变化
  2.1股东权利的一般分类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各种权利,一般可以分为财产权(自益权)、管理参与权(共益权)和权利损害救济权。财产权是股东对公司资产收益的权利,如股权/股份转让权、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管理参与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财务报告知情权、查阅/复制权、质询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股份公司临时提案权、决议撤销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损害救济权是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权利,如股东直接诉讼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2.2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加强与完善
  2.2.1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新增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及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相关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除查阅权外新增复制权,同时新增符合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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