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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第57条)。且将“全资子公司”纳入 到知情权可行使的对象。并明确赋予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行使(第110条)。
  七、股份有限公司
  1、明确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见第140条)。【注:但未直接明确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协议效力问题,但我们也注意到,在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7条等,已有相关的裁判规则,可参见《解读|合同编通则解释: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
  2、新增类别股制度(见第144-146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3、新增董事会有权增发新股(见第152条),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第98条)。
  4、首次引入“无面额股”(见第142、151、213条),允许公司自由选择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发行面额股。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目前我国商事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无记名股的实际情况),新增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
  八、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
  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见第168-177)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见第168条)。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见第173条,注:对近年部分国资监管中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回应);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见第176条);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见第177条,另参考《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7条相关规定)。
  九、公司资本财务制度
  1、资本公积金可以有条件地弥补亏损(见第214条第2款);较于现公司法第168条,新公司法删除先前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之限制。
  2、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例外限制(见第163条),及违反该规定时,董监高负有赔偿责任。
  十、出资期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2月30日的公开信息中,关于《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的问题,其认为-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彭相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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