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2274
位承担。用工单位不直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在此类情况下完全免责。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务派遣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原则上应由用人单位作为法定工伤责任承担主体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考虑到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直接受益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将所有责任完全归咎于用人单位可能显得有失偏颇。未来的立法应着重考虑如何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更为公平、合理地划分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总结来说,现有法规在劳务派遣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方面的规定尚显模糊,需要未来的立法活动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
现行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情形略少,本文认为应该适当将责任分配向用工单位转移,主要分配方式应当涵括以下几点:第一,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给劳务派遣工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作业劳动保护条件。第二,在适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证明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用工单位需要提供安全检查及培训记录、安措费等证明材料。第三,在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责任分配方式或达成补偿的条件情况下,双方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双方对此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第一顺位的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用工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对于上述责任分配形式系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第一,《劳务派遣暂行办法》对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有失偏颇,应当在责任分配中应当加入用工单位,当用人单位赔付不能时,承担与自身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第二,一定要加以区分地向用工单位分配责任,过分加重其责任承担,将会背离劳务派遣制度降低用工成本这一优点的初衷,势必将阻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新发展和高效运转。在法律意义上,用工单位实际指挥和管理劳务派遣工,但究其法律地位,用工单位仅仅只是劳务派遣工事实上的雇主,用人单位才是其法定雇主。第三,如此的责任分配方式势必会对用工单位起到反向督促作用,用工单位会自觉地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按照行业规范,积极落实生产安全保障工作,这一点对于建工领域劳动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统一工伤保险制度赔付标准
因为我国地区与地区间、城市与乡镇间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现状,依照现行的法律规章,工伤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以各市统筹标准,还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法律的公平原则,倡导人人平等,不同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以同等的标准保护,出现各地区工伤赔付金额差距巨大的现象不应当出现。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因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劳动者受偿的不一致。
2.探索健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机制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未给劳动者参保的用人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但通过该规定对其不合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硬。现实中,劳务派遣工生活一般来说都很拮据,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连基本的医疗费都难以支付,难以得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及时赔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先行赔付机制的需求是急迫的。《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相关条款实际运用上并不多,先行支付机制虽然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保险机构的追偿能力明显强过劳动者个人,一定程度地改观了劳务派遣工受偿难、追偿难的困境,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在实操中该制度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最大的一个问题就在于“赔付慢行”,无法及时高效地使得工伤职工得到补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制度应当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施细则来使得该制度程序简化快捷,工伤职工获赔效率高,保险机构追偿力度大。
(三)强化派遣协议内部补偿约定的作用
有关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法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并且附加有前提条件即被派遣职工遭受损害的原因系用工单位导致的。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过程中,这二者之间是具有密切关联的法律主体。然而,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双方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相关事宜以及违约的后果约定明确在劳务派遣协议当中,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均难以指引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具体配置。因此,可以尝试出台针对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设置标准条款通过约定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让用工单位背书,细化责任分配,强化派遣协议内部补偿约定。
四、结语
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立法、监管、劳动者自我保护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制定明确、具体、科学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条款制定,加强法治建设;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劳务派遣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效遏制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三是加强监管和督促,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等,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责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建筑行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发生新的变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技术的应用将使得劳务派遣更加便捷高效,但也可能带来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情形略少,本文认为应该适当将责任分配向用工单位转移,主要分配方式应当涵括以下几点:第一,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给劳务派遣工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作业劳动保护条件。第二,在适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证明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用工单位需要提供安全检查及培训记录、安措费等证明材料。第三,在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了责任分配方式或达成补偿的条件情况下,双方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用工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双方对此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第一顺位的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用工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对于上述责任分配形式系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第一,《劳务派遣暂行办法》对用工单位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有失偏颇,应当在责任分配中应当加入用工单位,当用人单位赔付不能时,承担与自身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第二,一定要加以区分地向用工单位分配责任,过分加重其责任承担,将会背离劳务派遣制度降低用工成本这一优点的初衷,势必将阻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新发展和高效运转。在法律意义上,用工单位实际指挥和管理劳务派遣工,但究其法律地位,用工单位仅仅只是劳务派遣工事实上的雇主,用人单位才是其法定雇主。第三,如此的责任分配方式势必会对用工单位起到反向督促作用,用工单位会自觉地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按照行业规范,积极落实生产安全保障工作,这一点对于建工领域劳动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统一工伤保险制度赔付标准
因为我国地区与地区间、城市与乡镇间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现状,依照现行的法律规章,工伤补偿的计算标准是以各市统筹标准,还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法律的公平原则,倡导人人平等,不同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以同等的标准保护,出现各地区工伤赔付金额差距巨大的现象不应当出现。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也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因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导致劳动者受偿的不一致。
2.探索健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机制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未给劳动者参保的用人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但通过该规定对其不合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强硬。现实中,劳务派遣工生活一般来说都很拮据,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连基本的医疗费都难以支付,难以得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及时赔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先行赔付机制的需求是急迫的。《社会保险法》有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机制的相关条款实际运用上并不多,先行支付机制虽然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共济性,保险机构的追偿能力明显强过劳动者个人,一定程度地改观了劳务派遣工受偿难、追偿难的困境,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不过在实操中该制度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最大的一个问题就在于“赔付慢行”,无法及时高效地使得工伤职工得到补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付制度应当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施细则来使得该制度程序简化快捷,工伤职工获赔效率高,保险机构追偿力度大。
(三)强化派遣协议内部补偿约定的作用
有关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法定的连带责任承担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并且附加有前提条件即被派遣职工遭受损害的原因系用工单位导致的。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过程中,这二者之间是具有密切关联的法律主体。然而,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双方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相关事宜以及违约的后果约定明确在劳务派遣协议当中,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均难以指引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具体配置。因此,可以尝试出台针对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设置标准条款通过约定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让用工单位背书,细化责任分配,强化派遣协议内部补偿约定。
四、结语
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立法、监管、劳动者自我保护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制定明确、具体、科学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法律保障条款制定,加强法治建设;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劳务派遣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有效遏制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行为;三是加强监管和督促,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等,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劳动者权益保护责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我们还应关注建筑行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将发生新的变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技术的应用将使得劳务派遣更加便捷高效,但也可能带来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