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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杂、周期长,不能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2、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农民工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但“核准标准”“及时”等规定不明,建设单位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大,难以切实落地,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常常不足。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到手难
  1.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是以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分包单位经常无法按时提供当月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2.分包单位与班组或包工头协议包工包料,将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混同,农民工工资卡应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但因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部分班组或包工头哄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导致虽然总承包单位已代发工资,但农民工并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进而引发信访、仲裁、诉讼纠纷。3.分包单位连同农民工恶意讨薪,有些分包单位因管理不善亏损,联合农民工以欠发工资为由讨要工程款,恶意讨薪。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建议
  (一)推广建设智慧工地,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电子手环、智能安全帽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农民工考勤管理,因资金投入巨大,政府或行业应研究出台配套政策给予大力支持,比如专项补贴、减免税收等。
  (二)政府或行业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及“用工书面协议”统一范本,明确可只签订用工书面协议情形,缩小灵活用工“灰色地带”。加强定向普法力度,劳动合同是发生劳资纠纷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不可不签、代签,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也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确保农民工工资卡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监管全面无死角。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议增加分包单位也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强制规定,并明确按时提供当月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责任,进而保证实名信息及代发工资的准确性、及时性、可靠性。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按月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结算、申请、拨付流程应区别于其他工程款,单独建立快速通道。政府应出台政策法规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特别是在建设单位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用工量增加追加拨付得不到及时批复等情况下,启动担保应急拨付流程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充足。
  (五)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只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协商按照工程价款总额一次预交、分批次预交(信用高的分包单位,可选择保函方式)、一次扣交、分批次扣交工资保证金,并建立使用后补足制度,存储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完成产值不足时等特殊情况下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六)政府、行业搭建平台,对于煽动农民工聚众闹事、恶意讨薪、上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行业内进行信息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农民工派遣。对于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讨薪情形及相关信访、仲裁、诉讼纠纷的,政府、行业应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给予表彰、信用加分、物质奖励等,单位对劳资专管员给予相应待遇及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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