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域下董监高信义义务
文章字数:959
朱小燕
新《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拟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监事首次被纳入信义义务约束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的信义义务尤其是勤勉义务得到进一步放大凸显。本文旨在解读新公司法域下董监高信义义务内涵、违信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救济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也为董事、监事、高管的正确履职提供助力。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
信义义务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董监高应遵循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更多地体现为“消极义务”,即不能为。
《新公司法》第181条列举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绝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新《公司法》第182至184条进一步单列了关联交易报告、商业机会利用和同业竞争三项忠实义务,需书面报告、如实披露获得批准后方能为。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并无关联交易报告的当然义务。但根据新《公司法》第182条,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都应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再根据第183、184条专门规定的涉及商业机会、同业竞争情况的规则,即只要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涉及与董监高个人相关的利益转移行为,无论金额大小,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向公司如实披露。否则,其获得的相关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还调整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都视为关联方。最后“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兜底条款,扩大了关联方的可能范围。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表决机制。涉及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同业竞争事项的董事会表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特别应当关注的是,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监高应遵循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更
新《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拟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监事首次被纳入信义义务约束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的信义义务尤其是勤勉义务得到进一步放大凸显。本文旨在解读新公司法域下董监高信义义务内涵、违信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救济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也为董事、监事、高管的正确履职提供助力。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
信义义务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董监高应遵循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更多地体现为“消极义务”,即不能为。
《新公司法》第181条列举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绝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和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新《公司法》第182至184条进一步单列了关联交易报告、商业机会利用和同业竞争三项忠实义务,需书面报告、如实披露获得批准后方能为。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并无关联交易报告的当然义务。但根据新《公司法》第182条,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都应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再根据第183、184条专门规定的涉及商业机会、同业竞争情况的规则,即只要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涉及与董监高个人相关的利益转移行为,无论金额大小,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向公司如实披露。否则,其获得的相关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还调整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都视为关联方。最后“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兜底条款,扩大了关联方的可能范围。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表决机制。涉及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同业竞争事项的董事会表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特别应当关注的是,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监高应遵循的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