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1181
保理方一般情况下会在保理合同中设置回购条款,条件达成时转让方有义务回购已经转让的债权,回购条款应围绕所转让债权的真实性及其可转让的性质,范围不应过于宽泛,转让方应努力避免自身过错原因而回购债权。例如,转让方自身过错形成的争议未得到解决;转让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或随后被证明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对施工企业在塞尔维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建议
1、要充分认识并评估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为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困难和风险。
巴尔干半岛地区错综复杂的关系对施工企业的深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外部政治环境、经济政策、银行法规、资金及外汇政策、汇率等的变化可能会使项目陷入保理纠纷当中长期得不到解决,阻断资金的同时严重影响履约和企业声誉,此时,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处理则面临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问题。例如,案例中短期融资方案的解决依托于塞政府主权担保进行中长期贷款融资问题的解决,而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或经济的变化都可能导致项目难以执行。因此,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对所在国的外部环境进行充分调研是十分必要的。
2、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在塞尔维亚法律中同时涉及《保理法》和《侵权和合同法》的约定,而两项法律对转让人、保理商和债务人的义务约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即要明确所订立的债权转让是基于《侵权和合同法》下的《转让协议》还是《保理法》下规定的《保理协议》,以此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以及诉诸法律时易于取得有利的最终判决。
3、保理业务开展前期调研、合同谈判及后期执行过程中引入专业人员的协助是必要的。
保理合同涉及基础合同、补充协议或担保等,牵涉业主、承包商和保理商等各方关系,涉及内容多、范围广、专业性强。因此,前期对市场业务情况、保理商的尽职调查、相关财税及法律政策的适用和了解都需要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保理合同是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之上,规范的业务流程可以将所有支撑资料有机结合并提供佐证。在塞尔维亚,转让人未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债务人提供转让应收账款的通知就属于缺少保理业务的核心要素,不构成商业保理合同关系,应收账款转让不成立。又如,同一笔应收账款不可发生两次转让,在一笔应收账款已在先形成商业保理关系的情况下,就不能以同一笔应收账款再次形成商业保理关系。
五、结语
目前塞尔维亚基建市场持续高热,政府严格控制公共债务在GDP中的占比,有限的财力难以为基建市场的持续发热提供源源不断地资金支持,急需外商带资参与其建设,因此承包商要积极寻求融资渠道,以高效履约推动市场竞争力,确保其在塞尔维亚基建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商业保理》-李书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银行法学》-王卫国,法律出版社。
《Law on Torts and Contracts ofSerbia》
《Factoring law of Serbia》
《Law on the National Bank ofSerbia》
四、对施工企业在塞尔维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建议
1、要充分认识并评估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为业务开展可能带来的困难和风险。
巴尔干半岛地区错综复杂的关系对施工企业的深耕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外部政治环境、经济政策、银行法规、资金及外汇政策、汇率等的变化可能会使项目陷入保理纠纷当中长期得不到解决,阻断资金的同时严重影响履约和企业声誉,此时,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处理则面临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问题。例如,案例中短期融资方案的解决依托于塞政府主权担保进行中长期贷款融资问题的解决,而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或经济的变化都可能导致项目难以执行。因此,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对所在国的外部环境进行充分调研是十分必要的。
2、选择适用恰当的法律,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在塞尔维亚法律中同时涉及《保理法》和《侵权和合同法》的约定,而两项法律对转让人、保理商和债务人的义务约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即要明确所订立的债权转让是基于《侵权和合同法》下的《转让协议》还是《保理法》下规定的《保理协议》,以此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以及诉诸法律时易于取得有利的最终判决。
3、保理业务开展前期调研、合同谈判及后期执行过程中引入专业人员的协助是必要的。
保理合同涉及基础合同、补充协议或担保等,牵涉业主、承包商和保理商等各方关系,涉及内容多、范围广、专业性强。因此,前期对市场业务情况、保理商的尽职调查、相关财税及法律政策的适用和了解都需要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保理合同是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之上,规范的业务流程可以将所有支撑资料有机结合并提供佐证。在塞尔维亚,转让人未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债务人提供转让应收账款的通知就属于缺少保理业务的核心要素,不构成商业保理合同关系,应收账款转让不成立。又如,同一笔应收账款不可发生两次转让,在一笔应收账款已在先形成商业保理关系的情况下,就不能以同一笔应收账款再次形成商业保理关系。
五、结语
目前塞尔维亚基建市场持续高热,政府严格控制公共债务在GDP中的占比,有限的财力难以为基建市场的持续发热提供源源不断地资金支持,急需外商带资参与其建设,因此承包商要积极寻求融资渠道,以高效履约推动市场竞争力,确保其在塞尔维亚基建市场占据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商业保理》-李书文,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银行法学》-王卫国,法律出版社。
《Law on Torts and Contracts ofSerbia》
《Factoring law of Serbia》
《Law on the National Bank ofSerb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