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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分析
1、中塞两国关系逐步进入政治、经济、军事安全等全面交往、全面合作的阶段。相关立法和监管的完善为规范保理业务开展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基础(政治和法律环境)。
随着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塞尔维亚是第一批积极加入的国家,中国对塞尔维亚,在经济、军事和外交等给予了多个方面帮助,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框架内,塞尔维亚在与中国合作方面,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项目金额上,都在巴尔干地区国家中名列前茅,中塞之间的友好合作为施工企业在塞尔维亚市场的业务开展提供了机遇。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收账款转让业务适用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南斯拉夫共和国官方公报于1978年发布的《侵权和合同法》,历经六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于塞尔维亚官方公报2020年发布。同时,塞尔维亚政府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开展于2013年出台了《保理法》(《LawonFactoring》塞尔维亚政府公报2013第62号),2018年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塞尔维亚政府公报2018第30号),该法案及其修订规定了保理的概念和主体、保理参与人、从事保理的条件和方法、保理的种类、保理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理合同、反向保理和保理业务监督,该法案的颁布对参与保理业务各方的权益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根据塞尔维亚央行颁布的法规还是政府出台的《保理法》的规定,均要求保理商有义务认真管理所购买的应收账款,保持对所购买的应收账款的有序和最新记录,并有义务在监督保理活动的过程中向主管当局报告这些记录。塞尔维亚央行、财政部分别对银行、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市场环境
塞尔维亚的保理市场谈不上非常活跃,但保理对企业的作用突出加之相较于信贷更灵活,业务规模正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商业保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参与进来逐年增长。
就转让方而言,随着塞尔维亚有关保理的法律出台及监管的逐步完善,公司开始逐渐进入保理市场,但鉴于能掌握开展业务所需信息不够详尽和深入,加上与保理业务相关的成本普遍被认为比较高昂,大部分公司参与保理业务的意愿不强,因此,建筑企业可以开展保理业务,但并不普遍。另一方面,保理比信贷更灵活,因为它基于应收账款的质量评估和债务人的信用(而不是转让人或客户的信用),那些信誉不佳或没有足够抵押品,但有高质量应收账款的公司可以使用保理。
就保理方来说,在塞尔维亚依法成立的银行可以作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总部设立在塞尔维亚的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公司在经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展保理业务。除此之外,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外国银行和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塞尔维亚开展保理业务。塞尔维亚的保理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阶段,业务规模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参与进来正在逐年增长,截止目前成立的20家银行中超过一半的银行正在开展保理业务,除此以外还有22家专业保理公司(其中8家是在过去三年成立的),2022年的保理业务营业额已逾10亿欧元。
3、财税环境
塞尔维亚规范的财税环境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根据塞尔维亚税法相关规定,无论是无追索权保理还是有追索权保理,转让方基于应收账款而开展保理业务涉及保理方融资发生的成本费用、转让方或债务人承担的手续费、贴现利息等均可以在税前扣除。两类保理方式也是相应的根据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作为是否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判断依据,由于央行和财政部的监管,保理业务核算要求必须健全且清晰。
4、外汇及资金监管
目前塞尔维亚的外汇政策足以支持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在塞尔维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塞的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企业经营和投资。企业经营及其收益所得外汇、个人合法税后收入所得外汇通过银行账户汇出境外无限制,不纳税,但需提供相应证件、交易证明(如发票等,证明交易的合理合法),并按比例交纳手续费等。
三、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关注的要点
(一)案例引入
塞政府为按时迎接其申办的欧洲杯足球赛,在融资流程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与中国的承包商P公司签订了塞尔维亚国家体育中心周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基础合同)。该项目是体育馆中心项目的前期工程,项目分施工准备和设计、主体施工期两个阶段,前期工程的履约会直接影响后续主体工程的签约。在基础合同签订的情况下,业主与P承包商就施工准备和设计阶段工作签订了补充合作协议,金额占基础合同金额的比例约10%,协议中约定该部分工作需要承包商垫资,工期14个月,承包商可以以完成的工作取得业主签发的结算账单为依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债权转让以获得资金。
(二)保理方、保理类型及保理方案的选择及相关风险规避
1、保理方的选择
保理方的选择需要建立在对有意向的保理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在塞尔维亚可以选择本土大型商业银行,或中资银行在塞尔维亚分行或子公司,以及其他国际性银行,对合作意愿较强的保理公司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公司进行充分了解。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方股东背景、同业评价、保理业务规模及增长情况、类似案例、是否存在保理纠纷历史积案,如果买方出现违约保理方可能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保理方的资金来源、保理方的风险管理措施等等。塞尔维亚的银行与保理公司相比,开展保理业务的程序上并无差异,相较之下,银行是相对安全的合作伙伴。
2、保理类别选择
一般情况下,根据债务人承担债务催收的风险划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保理人而言,如果建设工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程度良好,具有较强资金支付能力,可以考虑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本案例债务方为塞政府财政部,债务清偿能力相对较强,因此,选择无追索权的保理是合适的。
3、从保理方提供的方案中选择合适的保理产品
基于合同条件和市场情况,从有意向的保理方给出的方案中,选择“总体转让框架协议+单笔转让”模式这类较为契合实际的保理方案。基于本文案例的保理方案主要内容参考附表。
(三)保理合同签订阶段需关注的要点
施工企业在选择保理方、明确保理类别后,在签订保理合同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如下要点进行考虑。
1、避开保理方在合同中设置的“陷阱”,降低转让方被追索风险及回购义务。
(1)合同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不附追索权转让债权。如果是选择无追索权保理,那么合同中必须明确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塞尔维亚《保理法》规定,如果不能明确界定所签订的保理合同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则认为已签订的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2)合同中明确为无追索权转让,但同时保理方在合同中作出对其实施追索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