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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字数:1257
  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2.逾期付款利息的特别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3.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各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如下图1:
  (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适用的司法实践
  1.案例一: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交通运输局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02民终1142号】
  (1)争议焦点:
  ◎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否合理。
  (2)法院观点:
  ◎交投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全部或部分合同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交投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交投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并无明显不妥。
  2.案例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分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福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01民终5141号】
  (1)争议焦点:
  ◎本案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是否适用。
  (2)法院观点:
  ◎福峰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订立时其属于中小企业,且已经在合同订立时主动告知城建南平分公司其属于中小企业。故福峰公司要求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结语
  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法院是否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调整。对此实务中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然而,无论法院支持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还是酌情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均不存在不当之处。由此可见,在该类案件中,法院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当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时,是否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大多支持按照该条例规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小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那么法院则可能不予支持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因此,作为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告知对方自己的中小企业身份,并保留相关证据;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如果认为“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过高,那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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