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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园地知识分享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相关问题
文章字数:2193

图1
  叶崇逊
  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时,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以一定利率计息的方式进行计算。此时便存在着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的处理、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的处理等问题。正确理解并适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1.违约责任的约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过高的实务标准
  1.案例一:中晟东泰(南宁)纳米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林卫东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54号】
  (1)争议焦点:
  ◎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
  (2)法院观点:
  ◎在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时,应全面、正确地适用关于违约金约定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合同自由,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倡导诚实守信的价值,公平合理地进行衡量。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当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中晟公司主张浙江花园公司的利息损失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该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可以认定,除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法律关系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
  2.案例二: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襄垣县大统能源开发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828号】
  (1)争议焦点:
  ◎原审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法院观点: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潞宝公司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三,过分高于天安公司的损失,此时天安公司的实际损失可视为潞宝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利息损失,天安公司主张其损失高于利息损失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在天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因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30%以上,原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判决潞宝公司向天安公司支付自2Ol2年8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7日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天安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违约金过高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原审判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案涉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酌减并无不当。天安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混淆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与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概念、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小企业告知义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
  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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