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法速递
文章字数: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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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部于5月16日发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
【评析】《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该处罚办法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新增处罚种类,处罚种类更科学、精准。《处罚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结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等处罚种类,生态环境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精准。
二是新增了证据类型,调查取证类型多样化。《处罚办法》新增了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四项证据种类,尤其在电子数据方面,首次规定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进行标记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并确立了通常情况下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为准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三是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包括:1、明确“一事不再罚”制度,《处罚办法》第7条明确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罚款”,但不涉及其他处罚种类,同时,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有旧法被废止或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新法的规定。3、确立“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种情形: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是规范、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包括:1、扩大了听证的范围,《处罚办法》第46条把降低资质等级、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都纳入了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并明确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2、细化了听证的程序,《处罚办法》第47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3、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处罚办法》第47条还明确要求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在第48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五是推行了生态环境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处罚办法》首先补充增加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 容,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 细化规定。其次明确了生态环境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最后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需要开展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三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公正性。六是修改了相关执法时限和罚款数额。《处罚办法》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处罚办法》第18条将违法行为的立案期限,从“七日”延长至最多“三十日”(含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第57条将办案期限从“三个月”延长至最多“一百五十日”(含机关负责人批准和集体讨论决定延期六十日)。能适用 简易程序处罚的是指针对公民“二百元以下”,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可申请听证的较大数额行政罚款是指对公民(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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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69号)
自然资源部于5月4日出台了《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
【评析】该通知明确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采取九方面措施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要点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为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提供法定依据。通知规定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但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差异化规则,分类精准施策。通知还提出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
二是精简审批环节,以综合论证、同步核发、豁免承诺等方式,优化规划用地审批许可。《通知》提出,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通知》鼓励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别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这两类项目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前移,实施“带方案供应”。《通知》还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以及各地在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基础上,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提质增效。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明确规范实施的具体要求。1、依据规划审批城镇用地。《通知》规定报批城镇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等要求,并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项目用地类型;2、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强调将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重点,并区分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管线工程三种项目类型明确审查内容。3、优化乡村建设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部于5月16日发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
【评析】《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该处罚办法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新增处罚种类,处罚种类更科学、精准。《处罚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结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新增了“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禁止从业”等处罚种类,生态环境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精准。
二是新增了证据类型,调查取证类型多样化。《处罚办法》新增了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四项证据种类,尤其在电子数据方面,首次规定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进行标记后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并确立了通常情况下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为准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
三是完善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具体包括:1、明确“一事不再罚”制度,《处罚办法》第7条明确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罚款”,但不涉及其他处罚种类,同时,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只有旧法被废止或新法规定处罚较轻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新法的规定。3、确立“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要件:一是初次违法;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4、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种情形: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是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四是规范、细化了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包括:1、扩大了听证的范围,《处罚办法》第46条把降低资质等级、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都纳入了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并明确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2、细化了听证的程序,《处罚办法》第47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3、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处罚办法》第47条还明确要求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在第48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
五是推行了生态环境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处罚办法》首先补充增加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 容,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 细化规定。其次明确了生态环境执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最后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需要开展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三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公正性。六是修改了相关执法时限和罚款数额。《处罚办法》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处罚办法》第18条将违法行为的立案期限,从“七日”延长至最多“三十日”(含机关负责人批准延期十五日);第57条将办案期限从“三个月”延长至最多“一百五十日”(含机关负责人批准和集体讨论决定延期六十日)。能适用 简易程序处罚的是指针对公民“二百元以下”,针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可申请听证的较大数额行政罚款是指对公民(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另行规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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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69号)
自然资源部于5月4日出台了《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
【评析】该通知明确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采取九方面措施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要点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为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提供法定依据。通知规定下级规划要服从上级规划,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但地方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差异化规则,分类精准施策。通知还提出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行动、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提供法定依据。
二是精简审批环节,以综合论证、同步核发、豁免承诺等方式,优化规划用地审批许可。《通知》提出,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通知》鼓励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别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这两类项目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前移,实施“带方案供应”。《通知》还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以及各地在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基础上,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提质增效。
三是加强规范管理,明确规范实施的具体要求。1、依据规划审批城镇用地。《通知》规定报批城镇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等要求,并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明确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项目用地类型;2、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强调将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重点,并区分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管线工程三种项目类型明确审查内容。3、优化乡村建设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