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2175
基于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提出具有合理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在知晓协议无效且有关诉讼对应款项的鉴定结果后,视为能够预见可能构成保全错误。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不仅未采取相应措施申请解除保全,相反在并无有效证据支撑其增加诉求观点的情况下增加诉讼请求,意图阻扰被申请人解除部分冻结款项,其行为明显存在恶意,属滥用诉讼权利,具有主观过错。
(2)申请人在起诉时就明知合同是双方虚伪意思表示,视为能够预见合同被认定无效,保全不存在基础,构成保全错误。
(四)虚假诉讼中的恶意保全,典型情况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启动财产保全,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导致债权人依据合法债权债务申请保全并执行的利益无法实现时,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保全主体不适格或保全对象错误申请。如果申请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如在借贷纠纷中,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不具有债务人资格,则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保全错误。或是,申请人保全了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且申请人应当明知。
(六)超额保全是实践中常见的容易发生“申请错误”的类型,在认定“申请错误”中的存在量化标准上的不一致。裁判结果与保全申请人申请金额之间的差额、差额程度及误差合理性失当。如申请保全财产数额远超诉求金额,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起诉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却并未对保全申请予以调整,足以认定“保全有错误”。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系在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确认时的临时强制措施,将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现实限制,故相对提起诉讼而言,申请人对自身保全申请更应秉持充分的谨慎与诚信。在起诉时,申请人申请保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诉讼财产保全行为属持续性行为,包括保全申请的提出、变更、继续、解除等过程。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整体过程中保持必要的谨慎与诚信,如果其起诉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已发生变化,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其诉讼保全申请予以调整,此后阶段被告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重大过失。
四、认定“申请有错误”的裁判标准
(一)客观原则作为一种司法惯性依然存在于司法裁判中,据以申请保全案件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系判断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的最重要依据。
(二)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部分法院分配给申请人一定证明责任,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保全行为有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重点也是难点,导致实践中是大多数法院对保全赔偿诉讼的支持率较低。就证明内容而言,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考量,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三)保全行为是否适当。在诉请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申请人在诉讼中是否具有过错,可以参考的情形包括:
(1)在法院查明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与请求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人拒绝变更或变更后拒绝变更保全措施。
(2)申请保全金额对应诉讼请求已撤回、得到部分或全部履行后,是否变更保全措施。在保全置换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更有利于执行的财产申请保全置换时申请人坚持不予置换。
(3)申请人在诉讼进展中明显恶意增加诉讼标的和保全申请额度。
五、关于“申请有错误”的证据固定
保全错误的追偿,往往发生在实施保全措施的诉讼案件结束后。主观过错在证据固定方面的要点应把握证据固定的时间节点与证明力。主观过错的外化表现,在原诉讼过程中是否有体现,需要被申请人重点关注,并在原诉讼中的庭审阶段有意识的进行证据固定,具体而言:
(1)在诉讼庭审中,强调基础诉讼中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要求法院询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之请求权基础及事实依据。若申请人没有举证其保全的合理性,被申请人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明知事实依据不存在,也难以认定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2)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依据,积极组织证明事实依据不存在,并证明该等事实依据不存在系申请人明知。此部分证据的组织,应尽量通过各方均掌握的证据完成证明。
(3)诉讼中强调诉讼的不合理性以及保全的不合理性,并进行善意告知,要求申请人调整诉讼请求抑或撤诉。充分利用保全异议、复议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的保全并无对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由于目前“审执分离”的司法制度,对保全所提出的复议、异议涉及实体权益几乎无法获得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但提出实体异议将成为法院后续考量是否构成保全错误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即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因保全错误积极行使救济权利。
(4)对因保全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时统计,将损失情况定期向申请人发送,一方面可以给申请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阶段性统计损失具体情况,便于后续主张实体权利。
六、结语
由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归责原则的“严格”倾向,保全赔偿诉讼以侵权责任为制度基础,被申请人就“保全过错”承担了更重的举证责任。但“申请有错误”的证据几乎均来源于据以实施保全措施的基础诉讼案件,如何固定保全错误的相关证据、如何在保全各阶段提起救济措施,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2)申请人在起诉时就明知合同是双方虚伪意思表示,视为能够预见合同被认定无效,保全不存在基础,构成保全错误。
(四)虚假诉讼中的恶意保全,典型情况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恶意启动财产保全,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导致债权人依据合法债权债务申请保全并执行的利益无法实现时,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五)保全主体不适格或保全对象错误申请。如果申请人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如在借贷纠纷中,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不具有债务人资格,则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保全错误。或是,申请人保全了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且申请人应当明知。
(六)超额保全是实践中常见的容易发生“申请错误”的类型,在认定“申请错误”中的存在量化标准上的不一致。裁判结果与保全申请人申请金额之间的差额、差额程度及误差合理性失当。如申请保全财产数额远超诉求金额,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起诉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发生变化,却并未对保全申请予以调整,足以认定“保全有错误”。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系在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确认时的临时强制措施,将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现实限制,故相对提起诉讼而言,申请人对自身保全申请更应秉持充分的谨慎与诚信。在起诉时,申请人申请保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诉讼财产保全行为属持续性行为,包括保全申请的提出、变更、继续、解除等过程。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整体过程中保持必要的谨慎与诚信,如果其起诉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已发生变化,在合理期限内,未对其诉讼保全申请予以调整,此后阶段被告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存在重大过失。
四、认定“申请有错误”的裁判标准
(一)客观原则作为一种司法惯性依然存在于司法裁判中,据以申请保全案件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系判断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的最重要依据。
(二)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部分法院分配给申请人一定证明责任,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部分法院认为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保全行为有过错、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是重点也是难点,导致实践中是大多数法院对保全赔偿诉讼的支持率较低。就证明内容而言,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考量,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三)保全行为是否适当。在诉请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申请人在诉讼中是否具有过错,可以参考的情形包括:
(1)在法院查明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与请求基础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人拒绝变更或变更后拒绝变更保全措施。
(2)申请保全金额对应诉讼请求已撤回、得到部分或全部履行后,是否变更保全措施。在保全置换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更有利于执行的财产申请保全置换时申请人坚持不予置换。
(3)申请人在诉讼进展中明显恶意增加诉讼标的和保全申请额度。
五、关于“申请有错误”的证据固定
保全错误的追偿,往往发生在实施保全措施的诉讼案件结束后。主观过错在证据固定方面的要点应把握证据固定的时间节点与证明力。主观过错的外化表现,在原诉讼过程中是否有体现,需要被申请人重点关注,并在原诉讼中的庭审阶段有意识的进行证据固定,具体而言:
(1)在诉讼庭审中,强调基础诉讼中申请人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要求法院询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之请求权基础及事实依据。若申请人没有举证其保全的合理性,被申请人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明知事实依据不存在,也难以认定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存在过错。
(2)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依据,积极组织证明事实依据不存在,并证明该等事实依据不存在系申请人明知。此部分证据的组织,应尽量通过各方均掌握的证据完成证明。
(3)诉讼中强调诉讼的不合理性以及保全的不合理性,并进行善意告知,要求申请人调整诉讼请求抑或撤诉。充分利用保全异议、复议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的保全并无对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由于目前“审执分离”的司法制度,对保全所提出的复议、异议涉及实体权益几乎无法获得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但提出实体异议将成为法院后续考量是否构成保全错误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即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因保全错误积极行使救济权利。
(4)对因保全产生的损失进行定时统计,将损失情况定期向申请人发送,一方面可以给申请人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可阶段性统计损失具体情况,便于后续主张实体权利。
六、结语
由于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之诉的归责原则的“严格”倾向,保全赔偿诉讼以侵权责任为制度基础,被申请人就“保全过错”承担了更重的举证责任。但“申请有错误”的证据几乎均来源于据以实施保全措施的基础诉讼案件,如何固定保全错误的相关证据、如何在保全各阶段提起救济措施,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