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态保护红线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文章字数:1812
【摘要】近年来,新能源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的事件屡见不鲜。2021年,某从事
新能源开发的大型上市电力企业因项目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被责令拆除已建风机及升压站,
并进行生态修复,拆除导致企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达1.9亿元。目前来说,生态保护红线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等在不断完善。对此,本文依据现阶段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相
关政策,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风险及责任进行简要分析,并同时提炼总结可行的风险防
范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 合规 法律风险
一、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界定
(一)概念及划定
1.基本概念
在法律层面上,《环境保护法》、《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及划定任务的责任主体予以规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国家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其中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目前,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国家战略也已立法保护,同时由多部法规规章、多项政策文件进行详细规定,但总的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其概念本身并无可估量的具体所指范围,其仍需结合各地生态空间情况进行确定。
2.划定方式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的规定,我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全国和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各省(区、市)依照本指南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总体要求,建立划定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制定各省(区、市)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专门队伍,有序推进划定工作。
(2)开展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顶层设计,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明确需要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分布范围,指导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做好跨省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各省(区、市)依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经修改完善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技术审核提出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4)方案批准与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已初步完成或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有关省(区、市)按照《若干意见》和本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划定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法律规定
目前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主要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