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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列表显而易见,比较符合本工程特点的是表7-8掺外加剂混凝土材料配合比及材料用量,而材料价格调差作业指引中混凝土配合比表的用量采用的却是纯混凝土材料配合比及材料用量(表7-7),这既不符合现阶段社会生产的技术要求,也不符合投标配合比结构,更不符合本工程实际。引用表格不科学,所引用表格的材料耗量较低,就本项目来说,也给施工单位材料价格调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结论
材料价格调整的初衷是为了补偿因材料价格涨跌给各方带来的损失,中标单位在合同谈判中,应汇同发包单位尽量明确相关条款,增加可调价差材料覆盖广度,增强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实现价格调整本意,最终通过材料价格价差调整最大限度弥补材料价格上涨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材料上涨带来的经济风险。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
范文本)》(GF-2020-02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
[5]《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引江济巢段菜巢线C003-1(河渠)标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