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1541
免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合同效力风险防范
1、发包人应积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避免承包人以工程未取得相关手续为由主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而言,亦建议关注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2、法定招标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避免虚假招标、标前谈判等。
3、杜绝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无资质等情形出现,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三)关于工程款利息风险防范
1、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晰价款支付时间节点(如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返还时间等),并注意约定的有效性。
2、合同中未明确计息标准的,一般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
3、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主要依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7 条。
(四)关于违约责任风险防范
1、为确保违约条款的有效性,应首先确保合同本身效力。
2、发承包双方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违约、质量违约、主要人员变更、逾期支付等具体违约责任内容。
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固定违约事件产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相关证据,比如开工令、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文件、暂停施工通知、会议纪要、监理巡查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
(五)关于司法鉴定法律风险防范
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注意从实体及程序两个维度考量。
2、当事人双方委托法院鉴定,对于法院组织对鉴定材料的质证要重视,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提前介入。
3、对于经过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除鉴定明显违法的,推翻该鉴定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难度较大。建议收到鉴定结论后及时提出异议。
(六)关于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包方应慎重使用,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
2、建议在未竣工使用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事先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原则。
(七)关于质保金法律风险防范
1、在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可通知主张逾期返还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2、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
3、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八)关于工期问题法律风险防范
1、作为施工方对于发包方变更设计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签证索赔,同时要求增加施工期限。
2、注意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如,施工许可证,开工记录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况的材料)。
3、对施工单位而言,因施工条件不具备导致施工迟延,要及时进行索赔并保留证据。承包人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承包人要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九)关于实际施工人法律风险防范
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以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存在为前提。
2、作为发包人,发现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3、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欠付情形。
(十)关于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1、在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2、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一方违约的情形,建议及时催促履行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3、在债权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可结合各种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争取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四、结语
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理和研究的角度讲,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案例、提升实务水平带来了浩瀚的资源。通过搜集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案例,加以分析总结,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形式总,提炼各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有助于法务人员管中窥豹,探索案件裁判标准,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并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项风险点,强化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关于合同效力风险防范
1、发包人应积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避免承包人以工程未取得相关手续为由主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对承包人而言,亦建议关注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2、法定招标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避免虚假招标、标前谈判等。
3、杜绝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无资质等情形出现,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三)关于工程款利息风险防范
1、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明晰价款支付时间节点(如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返还时间等),并注意约定的有效性。
2、合同中未明确计息标准的,一般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
3、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主要依据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7 条。
(四)关于违约责任风险防范
1、为确保违约条款的有效性,应首先确保合同本身效力。
2、发承包双方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违约、质量违约、主要人员变更、逾期支付等具体违约责任内容。
3、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保留固定违约事件产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相关证据,比如开工令、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文件、暂停施工通知、会议纪要、监理巡查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等。
(五)关于司法鉴定法律风险防范
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注意从实体及程序两个维度考量。
2、当事人双方委托法院鉴定,对于法院组织对鉴定材料的质证要重视,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提前介入。
3、对于经过法院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除鉴定明显违法的,推翻该鉴定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难度较大。建议收到鉴定结论后及时提出异议。
(六)关于工程质量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发包方应慎重使用,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
2、建议在未竣工使用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事先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担原则。
(七)关于质保金法律风险防范
1、在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可通知主张逾期返还保证金期间的利息。
2、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
3、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八)关于工期问题法律风险防范
1、作为施工方对于发包方变更设计等增加工程量的要及时签证索赔,同时要求增加施工期限。
2、注意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如,施工许可证,开工记录等材料的收集),竣工日期(如,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擅自使用等情况的材料)。
3、对施工单位而言,因施工条件不具备导致施工迟延,要及时进行索赔并保留证据。承包人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承包人要在一定期限内答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九)关于实际施工人法律风险防范
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以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存在为前提。
2、作为发包人,发现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3、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避免出现欠付情形。
(十)关于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1、在债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2、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一方违约的情形,建议及时催促履行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3、在债权人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可结合各种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争取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四、结语
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理和研究的角度讲,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案例、提升实务水平带来了浩瀚的资源。通过搜集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案例,加以分析总结,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形式总,提炼各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有助于法务人员管中窥豹,探索案件裁判标准,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并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项风险点,强化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