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字数:1547
业较为发达的省份,也是多家建筑类央企的必争之地。辽宁则是中建三局布局已久之地。而湖北省武汉市作为中建三局的公司总部所在地,自然是该企业重点开拓的区域市场。
5、案件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主。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这必将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带来更大的办案压力。
6、起诉的主体当中自然人和法人各占一半。这说明:(1)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半左右。这是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创设性规定”与固有的精密民法立法体制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所造成的。(2)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自然人为主。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已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情形。以自然人为主体起诉的劳务合同纠纷,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业特性。
7、租赁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相关案件数量多的原因是中建三局较多使用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器材租赁站和材料租赁站等各种材料,这与房建行业的特点有关。中建三局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多以涉案标的物以物抵债的债权人身份。
8、公司员工代理案件为主,外聘律师代理案件为辅。2021年,该公司自行代理的案件为620件,占比86.96%;外聘律师处理的案件93件,占比13.04%。
9、裁判结果以原告撤诉及原告胜诉结果为主。其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件77件,占比10.8%;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13件,占比1.82%;原告撤诉的案件166件,占比23.28%。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
2021年,中铁十一局所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数量较少,2021年为92件。且中铁十一局近3年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减态势,2019年305件,2020年259件,2021年92件。这在主要的大型建筑施工类央企中较为少见,反映出以下情况:(1)中铁十一局在法律风险事前防控方面具有独到之处。(2)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质保金及利息支付方面。(3)“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行动在中铁十一局处得到了有力贯彻和执行。
2、案件服判率、息诉率高。2021年,中铁十一局一审案件68件,占比73.91%;二审案件10件,占比10.87%,大部分案件在一审程序得到解决,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进而减少。
3、案件类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作为中小企业的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在项目尾工阶段因资金周转压力往往难以为继,故而不得不起诉总承包单位。
4、结案方式以原告撤诉为主。2021年,中铁十一局所涉的大部分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尤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体现出:(1)中铁十一局在资金周转方面压力较小,不需要运用诉讼技巧以争取资金筹措时间。(2)善于运用庭外和解的方式,促成就涉案款项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3)不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体现出中铁十一局保持与供应商的良性互动,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可能性较小。
5、涉案金额相对较低。2021年,中铁十一局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305.96万元,相对于其他施工单位而言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原因在于案件类型多为小型买卖合同纠纷,整体拉低了案件标的额。
(三)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
2021年,中交一公局的涉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处于平稳运行状态。自2018年开始,中交一公局的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增长。从该公司近3年的案件数据来看,公司涉案数量大致位于150件至200件区间,处于平稳运行状态。
2、侵权纠纷为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施工单位相比,中交一公局的案件类型中,侵权纠纷数量多(37件)、占比大(32.36%)。经检索,案件主要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类工伤案件。
3、涉案地域分布相对广泛。与前述两家施工单位相比,中交一公局案件所涉地域较为广泛,在西南、东部、京津冀、西北均有案件。体现出中交
5、案件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主。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这必将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带来更大的办案压力。
6、起诉的主体当中自然人和法人各占一半。这说明:(1)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占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半左右。这是由于实际施工人的“创设性规定”与固有的精密民法立法体制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所造成的。(2)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以自然人为主。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已成为建筑行业的普遍情形。以自然人为主体起诉的劳务合同纠纷,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业特性。
7、租赁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相关案件数量多的原因是中建三局较多使用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器材租赁站和材料租赁站等各种材料,这与房建行业的特点有关。中建三局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多以涉案标的物以物抵债的债权人身份。
8、公司员工代理案件为主,外聘律师代理案件为辅。2021年,该公司自行代理的案件为620件,占比86.96%;外聘律师处理的案件93件,占比13.04%。
9、裁判结果以原告撤诉及原告胜诉结果为主。其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件77件,占比10.8%;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13件,占比1.82%;原告撤诉的案件166件,占比23.28%。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一局”)
2021年,中铁十一局所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数量较少,2021年为92件。且中铁十一局近3年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减态势,2019年305件,2020年259件,2021年92件。这在主要的大型建筑施工类央企中较为少见,反映出以下情况:(1)中铁十一局在法律风险事前防控方面具有独到之处。(2)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质保金及利息支付方面。(3)“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行动在中铁十一局处得到了有力贯彻和执行。
2、案件服判率、息诉率高。2021年,中铁十一局一审案件68件,占比73.91%;二审案件10件,占比10.87%,大部分案件在一审程序得到解决,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进而减少。
3、案件类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作为中小企业的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在项目尾工阶段因资金周转压力往往难以为继,故而不得不起诉总承包单位。
4、结案方式以原告撤诉为主。2021年,中铁十一局所涉的大部分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尤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体现出:(1)中铁十一局在资金周转方面压力较小,不需要运用诉讼技巧以争取资金筹措时间。(2)善于运用庭外和解的方式,促成就涉案款项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3)不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体现出中铁十一局保持与供应商的良性互动,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可能性较小。
5、涉案金额相对较低。2021年,中铁十一局案件平均涉案金额为305.96万元,相对于其他施工单位而言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原因在于案件类型多为小型买卖合同纠纷,整体拉低了案件标的额。
(三)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
2021年,中交一公局的涉案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处于平稳运行状态。自2018年开始,中交一公局的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增长。从该公司近3年的案件数据来看,公司涉案数量大致位于150件至200件区间,处于平稳运行状态。
2、侵权纠纷为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施工单位相比,中交一公局的案件类型中,侵权纠纷数量多(37件)、占比大(32.36%)。经检索,案件主要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类工伤案件。
3、涉案地域分布相对广泛。与前述两家施工单位相比,中交一公局案件所涉地域较为广泛,在西南、东部、京津冀、西北均有案件。体现出中交


